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海关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应当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组织翻译,或者进行审定。

海关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应当及时在海关互联网站等载体上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