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 海关规章的文本以《海关总署文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海关应当及时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公开海关规章。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