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海关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