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署务会审议海关规章草案时,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人对海关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