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 海关规章草案经署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对草案进行修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进行删除条标等文字处理,并起草署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以海关总署令形式予以公布。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规章应当在署务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布。 对审议中存在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根据署务会要求,会同起草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与有分歧意见的部门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提交署务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