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完成对海关规章立法复核稿的审查修改工作后,形成拟提交署务会审议的海关规章草案和说明,申请召开署务会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