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海关总署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直属海关、行政相对人意见,也可以通过直属海关代为征求基层海关、行政相对人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以实地调研、书面方式、网络方式及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还应当在海关互联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