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三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与起草部门充分进行沟通,了解起草的意图、背景、业务流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部门应当主动配合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的审查工作,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