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与其他规章相协调、衔接; 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是否提出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