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与其他规章相协调、衔接;

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是否提出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