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规章内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或者征求意见时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根据情况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代表;
向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就起草的规章进行解释和说明;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
起草部门应当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听证会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