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七条 海关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海关总署有关部门、直属海关及行政相对人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