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六条 起草的规章根据下列情形区分稿次: 起草部门起草完成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称为“××司征求意见稿”; 起草部门修改完成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的,称为“送审稿”;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称为“政策法规司征求意见稿”;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送海关总署有关部门进行立法复核的,称为“立法复核稿”;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拟提交署务会审议的,称为“草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