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关规章的层次结构依次为条、款、项、目。内容复杂的规章可分章、节。

规章在起草时应当归纳条文的主要内容并在每一条的条文前标注条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