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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以下统称海关立法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条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海关规章,是指海关总署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本规定制定、公布的规章。 第四条 海关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并根据海关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 第五条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及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海关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国海关立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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