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及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海关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海关立法技术规范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