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并根据海关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

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海关立法;

结合实际,突出海关工作特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

制定与清理并重,维护海关执法依据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