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根据情况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代表;

向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就起草的规章进行解释和说明;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