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 征求意见时存在重大分歧的; 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