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八条 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署内有关部门、直属海关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