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起草的规章根据下列情形区分稿次:

起草部门起草完成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称为“××司征求意见稿”;

起草部门修改完成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的,称为“送审稿”;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称为“政策法规司征求意见稿”;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送署内各部门进行立法复核的,称为“立法复核稿”;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拟提交署务会审议的,称为“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