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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文书送达或者期间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拒绝签收稽查文书的,海关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注明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和至少两名海关稽查人员签名,把稽查文书留在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海关也可…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代表对相关证据材料不签章的,海关稽查人员应当在相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由至少两名海关稽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签章,是指被稽查人代表签名或者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使用的稽查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2000年1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7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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