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拒绝签收稽查文书的,海关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注明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和至少两名海关稽查人员签名,把稽查文书留在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海关也可以把稽查文书留在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全过程,即视为被稽查人已经签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