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文书送达或者期间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