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