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