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经复核,符合原等级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通过复核决定书;不符合的,海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未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整改;
企业未按规定申请整改或者经整改仍未通过复核的,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收回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证书;
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收回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证书。
高级认证企业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但符合认证企业标准的,认定为认证企业。
复核期间,企业申请放弃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收回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