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构成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但累计处罚金额未超过上年度进出口总值百分之一的除外;
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
一年内在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中,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代理报关业务报关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的;
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一年内在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的;
被海关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行政处罚的;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的;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一万元的;
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