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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六条 失信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同步将其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未被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的,海关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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