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异议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