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条 海关可以采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