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