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常规企业的,一年内不得提出认证申请。

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得提出认证申请;被海关调整为常规企业的,一年内不得提出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