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程序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程序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海关开展复核,应当提前通知企业,并参照认证程序实施。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简化复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