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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地区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报关员资格申请表(略) 2. 授权委托书(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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