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八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