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