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海关不予变更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