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申请人、承运人、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察机关依法查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