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申请人、承运人、驾驶人员应依法向海关负责,促进企业自律。出具担保的单位在担保期限内,对承运人、驾驶人员的走私违法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