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申请人、承运人、驾驶人员应依法向海关负责,促进企业自律。出具担保的单位在担保期限内,对承运人、驾驶人员的走私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申请人、承运人、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