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进境汽车载货清单》(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