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境内及在境外期间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境内游艇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30日内复出境、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进境、出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方… 第十六条 境外游艇在境内期间如需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境外游艇进境后,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者移作它用。如需转为进口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于进境期限届满15日前向进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