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境内及在境外期间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境内及在境外期间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境内游艇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30日内复出境、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进境、出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方可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最多可以延期2次。 境外游艇每一公历年度在海南省内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83天。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