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境外游艇进境后,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者移作它用。如需转为进口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于进境期限届满15日前向进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境内游艇出境后如需转为出口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