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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其中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4年10月24…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样式(略) 2.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样式(略) 3.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样式(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样式(略) 5. 《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样式(略)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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