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其中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