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