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联网企业,海关可以暂停或取消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暂停、取消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按《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第86号令)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