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 第二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适用《通知》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 第三条 企业按以下步骤办理备案申请手续: 第四条 《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生效之日,由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根据该企业所适用的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及《责任担保书》的特殊要求,修改该企业相应通关作业参数。企业办… 第五条 《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在没有海关、外经贸部门及企业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或撤消前长期有效。《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的修改、中止及恢复生效也按本办法第三条… 第六条 原审批的主管直属海关会同主管外经贸委(厅、局)有权撤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资格。主管直属海关会同主管外经贸委(厅、局)有权撤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资格的决定… 第七条 海关对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实行信用管理,进出口货物主要根据企业的申报审核放行,通关现场一般不开箱查验,进出口地海关也不得自行到企业稽查。为保证企业得到真正的通… 第八条 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认真履行各项承诺,自觉遵守海关及外经贸管理的各项规定,努力维护本企业良好资信。同时严格内部管理,防止内部人员滥用便捷通关… 第九条 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企业,如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有关便捷通关程序时,可正式行文向企业主管直属海关申请。书面申请时应参照《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略) 2. 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