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备案或审批手续。